【說案】試用期內被無故辭退 勞動者該如何維權?

2023-03-29 來源:南方工報 徐亞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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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員工因給客人倒水太滿被公司辭退;女子因準點下班,試用期第三天被辭退……眼下正值招聘求職旺季,網絡上關于“試用期被辭退”的相關話題頻頻登上熱搜。當勞動者在試用期疑被無故辭退時,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勞動權益?如何更好地避免此類勞動糾紛發生?對此,記者梳理了近期試用期勞動者被辭退的熱點糾紛案例,并采訪有關律師和專家。

  案例

  試用期員工準點下班有錯嗎?

  律師:勞動者按點下班合理合法

  案例回放:3月2日,上海王女士稱自己在試用期第三天就被辭退,老板給出的原因是其前一天下班時間太早。據了解,該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是上午9點半到下午6點半。試用期第二天,王女士于下午6點33分在公司用電腦給領導發了消息,在沒收到領導回復后,決定下班。次日早上,她被領導叫進辦公室一頓痛罵,并以“無故頂撞上司,工作主動性及紀律差,不以公司利益為首”的理由被開除。

  此視頻一發出,便引發網友熱議。大部分網友認為,準點上下班是很正常的事,公司格局太小,支持該女子維權。也有網友認為,試用期應該好好表現自己。

  律師說法:廣州市工會法律服務律師團副團長、廣東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滿玉認為,試用期準點下班,從法律上來說并沒有任何問題。因為勞動者已經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依法履行了提供勞動的義務,并不違反公司紀律;勞動者在下班時間正常下班,也并無過錯。所以,公司不能以員工工作紀律差為由辭退員工。

  對此,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紫悅也持相同看法,但她認為在實踐中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劉紫悅表示,如該“工作紀律”已形成書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員工守則或相應的公司管理制度(須經一定的公示程序或勞動者簽字確認),且該“工作紀律”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員工違反該“工作紀律”后對公司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司可根據此制度解除勞動關系。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慣例,對于該制度程序合法性、內容合理性、后果嚴重性、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等方面均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就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即為違法解除。

  “結合本案,公司應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王女士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方可規避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風險?!眲⒆蠍傉J為,無故頂撞上司、工作不主動及工作紀律差、不以公司利益為首等主觀性的評價,很難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有過錯,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王女士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能否以“倒水太滿”為由辭退員工?

  律師:涉嫌違法解雇,但也需具體分析

  案例回放:近日,山西太原一女子小梁在試用期內,因給客人倒茶水太滿被辭退,引發廣泛關注。小梁稱,3月9日,她在給賓客加水時,不小心加得有點過多,但水離杯口還有一至兩厘米,絕對沒有溢出來。她所在的公司覺得她不符合錄用條件,希望她主動離職,但她不同意。3月10日,小梁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她選擇申請勞動仲裁。據悉,3月14日,在當地勞動監察部門介入后,小梁拿到1300余元離職工資。涉事公司于3月15日就辭退“倒水太滿”員工發布致歉說明,就給小梁不好的工作體驗道歉,表示將加強員工關懷。

  對此,網友看法不一,有網友認為是公司小題大做,對員工過于苛刻;也有網友覺得小梁連基本的接人待物、倒茶斟酒都不懂。

  律師說法:“職工在職場確實需要學習各種商務禮儀,但是偶爾犯小錯誤還是可以原諒的?!睏顫M玉表示,公司以“倒水太滿”為由辭退員工過于嚴苛,涉嫌違法解雇勞動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本案中,用人單位的規定太過嚴格。同時,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需要員工本人簽署確認,且應當在合法合理的范疇內。

  劉紫悅則認為,具體需要看操作倒水的員工在公司對應的崗位職責,以及其行為結果的嚴重性。如其工作崗位本身對于商務禮儀類的行為規范要求高,公司也對其進行了相應的崗位培訓,或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了用人管理制度(有與此對應的具體條款約束),公司因職工禮儀行為而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可能是合法辭退。但職工“倒水太滿”而導致用人單位遭受重大損失的幾率較低。因此,用人單位極有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對于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無故被辭退,楊滿玉建議,首先,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說明錄用條件的設置是否合理,錄用條件是否有員工本人的確認和簽署,如果存在不合理或者沒有經過勞動者確認的,可以跟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經濟補償;其次,如果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功,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支招

  如何避免試用期發生勞資糾紛?

  專家:勞動關系三方均要發揮相應作用

  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教師高新會表示,在很多用人單位的眼里,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是一件很簡單的事,只要通知勞動者即可。事實上,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有很多限制,比如,試用期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任何理由,須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必須向勞動者說明理由,沒有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須承擔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責任。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關系的,必須證明雙方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已確定錄用條件,并且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還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用人單位還得支付代通知金,即所謂的N+1?!备咝聲赋?,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不勝任工作的證據不具有客觀性,或不夠具體,因此會在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中敗訴。以上案例中,上海王女士和山西小梁被解雇,勞動者并沒有違反規章制度,或過錯程度非常輕微,達不到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度,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雇。

  對于如何更好地規避勞動者在試用期被無故辭退、發生勞動糾紛,高新會建議,對勞動者而言,如果用人單位無理由或以牽強的理由解除勞動關系的,一定要據理力爭,但同時,勞動者也要注意盡可能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任務,達到錄用條件約定的工作要求,還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對用人單位而言,對試用期員工的管理應當更加細致和規范,只有如此,才能解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否則,隨意解雇勞動者會構成非法解雇,需要支付賠償金。政府相關部門也要通過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促進勞資雙方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減少甚至避免勞動糾紛。

  楊滿玉則建議,用人單位應積極完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合法合規合理的錄用管理制度,真誠地與勞動者溝通。發生糾紛時,協商和解是仲裁、訴訟方式之外的第三種性價比更高的方式。建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能互相從對方角度出發,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要更好地避免勞動者在試用期被無故辭退、發生勞動糾紛,還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充分學習了解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做好勞動法普法教育,并自覺提升守法意識,充分尊重勞動合同的約定?!盜PG中國首席經濟學家柏文喜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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